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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商标侵权如何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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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商标侵权如何抗辩

所谓侵权抗辩,是指其行为本身构成商标侵权,但法律认为其行为因种种原因可以免除侵权认定。商标法真正的抗辩是在先使用权和权利穷竭的抗辩。但是,为了便于讨论和照顾传统的分类方法,边肖仍然将合理使用纳入商标侵权抗辩。

商标侵权抗辩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59条。该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注册商标所包含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明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地名。立体标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为获得技术效果或者使该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而适当使用该注册商标所包含的商品形状。

商标侵权应以使用商业商标意义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前提。被控侵权人善意且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来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征的,可以依法认定为合法使用。在判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同时,根据公平原则,对使用行为进行必要的、适当的限制。就合理使用而言,构成商标标识合理使用行为的条件应从三个方面把握:善意使用、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为说明或者描述相关商品而使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构成商标标识正当使用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善意使用;

(2)不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

(3)仅用于说明或描述自己的商品。

符合上述要求的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标识的合法使用:

(一)使用注册商标所包含的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在注册商标中使用直接表明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等特征的标记;

(三)销售商品时,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说明来源并标明用途;

(四)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

(五)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地名的;

(6)属于正确使用商标标识的其他行为。

他人使用广义范围内的商标文字而非作为商标使用,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解的,应当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先占制度。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在商标注册人之前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显著标志。规定在先使用制度的主要原因是,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因他人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而被屏蔽,必然会对在先使用人造成损失,在先使用人没有过错,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允许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属于抄袭、模仿、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抢注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或者抢注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使用过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控侵权的在先商标使用人以合理使用为由提出抗辩的,应予支持。这是相关法律和政策首次确认先用权的合法性。新修订的《商标法》正式确立了先用权的合法性。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优先购买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已先使用;

二是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应当先于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不仅应当先于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而且应当先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

三是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近似;

第四,较早使用的商标必须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五,在先使用必须是善意的。

值得注意的是,先用权人一般有权对以不正当手段先占其在先商标的行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是如果其不愿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者申请无效。声明时限已过,或者他人注册的手段不属于不正当抢注,那么可以先用维权。

此外,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权利穷竭。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基本承认权利用尽的正当性。与权利用尽密切相关的是平行进口问题。国内法院在处理平行进口问题上的态度并不一致。有的法院认为平行进口合法,有的坚持合理考虑,问平行进口会不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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