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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三年未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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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三年未实际使用

关键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该商标成为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申请证据或者未予答复的,将失去该商标的专用权。

如何处理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商标在具体过程中没有被充分使用,则应保留在商品销售中。广告宣传和自认中的证据应当撤回以回复商标。

(2)如果商标被第三方撤销,准备自己的注册申请,则商标在一定意义上表明其具有隐藏申请的价值。商标抗辩成功后,商标可以申请专利或许可。

那么三年不使用他人商标的注销申请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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